關于征求“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平臺獎勵資金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平臺
獎勵資金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19〕11號),為支持行業公共服務平臺服務大健康產業發展,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平臺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用于支持為我市大健康產業發展提供服務的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建設。
第三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獎勵資金進行統籌安排,并對獎勵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對象、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支持對象
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經市、區經信部門組織推薦,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運營主體。
第五條 申報條件
(一)2019-2021年期間,任一年度服務我市大健康企業150家以上(含)。
(二)服務我市大健康企業150家以上(含)的年度,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須在有效期內。
(三)大健康企業是指《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的意見》中明確的,從事生物醫藥、醫療器械、醫藥流通、生物農業、健康服務等領域的研發、生產、流通和服務,且屬于《健康產業統計分類(2019)》和《健康服務業分類(試行)》統計范圍內的企業。
(四)近兩年沒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保事故,無偷漏稅或其他違法違規、嚴重失信行為。
第六條 獎勵標準
(一)對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且年服務我市大健康企業150家以上的公
共服務平臺,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對同一公共服務平臺多次完成年服務我市大健康企業150家以上的,只給予一次獎勵。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七條 組織申報
市經信局下發申報通知,各區經信部門按通知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公共服務平臺申報。
第八條 申報材料
《武漢市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平臺獎勵資金申請表》;
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級中小企業服務示范平臺證明文件(復印件);
服務我市大健康企業情況統計表;
服務我市大健康企業證明材料,以及服務合同和費用憑證(復印件);
企業近兩年征信報告;
申報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資料審核
各區經信部門負責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公共服務平臺向市經信局出具申報推薦意見。
市經信局依據區經信部門推薦意見,組織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共服務平臺年服務150家以上大健康企業情況進行復核,提出擬支持獎勵公共服務平臺名單并對外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
第十條 資金撥付
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市經信局將獎勵資金撥付到公共服務平臺的運營主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申報企業(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若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申報,已獲得專項資金的收回資金。
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并按規定用途??顚S?。
第十三條 市經信局負責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