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 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依據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44號)、《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武政規〔2016〕11號)及《市級財政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改革方案》(武辦發〔2016〕22號),全面貫徹落實《武漢制造2025行動綱要》,為進一步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健全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財政性資金的引導性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促進我市工業有效投資和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武漢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通過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導工業企業擴大有效投資、加強技術改造的財政性資金,主要是發揮市級財政性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支持加大資金投入,優化投資結構,以增量投入帶動存量調整,加快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促進新興產業規模化發展。
第三條(管理原則)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正公平、規范合法、權責對等、有效監督的原則;以標準明確、過程透明、效率效益為目標,實施先建后補;更加注重依托專業機構,發揮區級經信部門貼近基層、熟悉企業、了解情況的優勢,實行市級統籌與分級使用相結合,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責任部門) 具體項目管理由區經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負責。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部門加強指導和考核。
第五條(市級部門) 市經信委負責結合國家及省市出臺的相關政策,研究提出專項資金支持的目錄清單和支持條件,對目錄實行更新和動態管理;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資金管理流程、要素條件、支持標準和考核指標;編制和發布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計劃,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與績效考核。
第六條(區級部門) 區經信部門負責項目的申報、受理、核查、認定、分配和監督使用等,組織第三方投資專項審計,加強項目資金使用安全和效益目標的跟蹤管理,抓好項目落地建設和政策落實。
第三章 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申報單位條件) 項目申報單位應是我市范圍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投資管理規范、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工業企業或相關單位。
第八條(項目條件) 項目應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政策和《武漢市工業轉型升級指導目錄清單》,項目立項、供地和建設程序合法依規,建設有效期內(最長不超過三年)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其中生產性設備購置與改造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申報當年應主體完工。
第九條(支持方式)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項目生產性設備購置與改造額的一定比例給予事后補助,后期重點考核評估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第十條(補助標準) 專項審計報告明確的建設有效期(不超過三年)內實際完成的生產性設備購置與改造費用,根據年度預算資金控制額度,按不高于8%的比例予以安排,單個項目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800萬元。鼓勵各區按照比例配套支持。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目錄清單) 市經信委適時修訂武漢市工業轉型升級發展的目錄清單,并在市經信委官網或專項資金管理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申報通知) 市經信委按照市財政部門關于市財政專項資金預算計劃的編制要求,下發專項資金申報通知,各區經信部門自行組織企業按照申報條件和目錄清單開展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申報資料) 申報企業需提供的資料:(一)專項資金申報表;(二)項目核準、批復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復印件;(三)申報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四)項目立項、供地、建設等環節的合法合規性文件復印件;(五)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合同單位和已完成投資的清單;(六)企業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非重復申報) 嚴格按照《武漢市經信委財政專項資金項目查重管理暫行辦法》(武經信〔2017〕101號)要求,對申報項目及企業進行查重。企業不得通過項目分拆、虛假包裝等方式將相同投資內容重復申請獲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第五章 項目審核
第十五條(符合性審查)各區經信部門對申報的專項資金項目,應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年度申報通知要求,對申報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及時在區經信部門官網公布審查結果。
第十六條(實地核查) 各區經信部門自行制定實地核查辦法,組織相關單位對項目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核查,并向市經信委匯總報送符合條件的項目信息。
第十七條(第三方審計) 各區經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選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獨立審計。第三方審計機構必須由省級財政部門批準設立,且具有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執業證書,從業人數不得少于20人。
第十八條(資金申請) 各區經信部門根據核查情況和專項審計報告,按照支持標準編制年度補貼資金支持方案,提出各區年度專項資金申請額度并正式行文上報至市經信委,需提供的資料:(一)專項申請報告文件;(二)項目審核程序清單;(三)第三方審計機構關于項目的總體報告。
第六章 資金計劃與撥付
第十九條(資金切塊) 市經信委依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和各區專項資金申請額度,按照相同支持條件和補貼標準將專項資金切塊分配到各區。
第二十條(資金計劃) 專項資金切塊分配的預安排計劃會商市財政部門后報委主任辦公會及黨組會審定,形成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計劃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計劃下達) 市經信委按照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要求將專項資金切塊下達到各區經信部門,各區經信部門會商區財政局負責資金細化到具體項目,并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資金撥付) 市經信委根據年度預算批復,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各區財政部門。各區經信部門及時協調區財政部門落實將專項資金撥付項目承擔企業。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資金使用) 企業收到專項資金補助后,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并專款用于企業生產經營與發展,不得用于企業分紅、發放福利、改善辦公條件、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二十四條(項目監督) 各區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企業購置的生產性設備加強跟蹤監督,獲得專項資金補貼的生產性設備自投用后兩年內不得轉移、轉讓,確需在此期間轉移、轉讓的,企業須退還相應補貼資金。監管期結束后,專項資金的受益權、處置權、管理權和所有權,由企業自行使用。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各區經信部門審報程序加強監督檢查,并適時進行抽查。如發現違規操作,及時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績效管理) 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金投入使用、項目運行管理措施、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序和效果等進行專項評估,并出具書面評價意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