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武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科技局、商務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有效地開展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促進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與技術服務能力,加速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發展,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和東湖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規定,對2010年制定的《武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武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科技局 市商務局 市財政局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市發改委 東湖開發區管委會
2015年4月10日
武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有效地開展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3〕3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武漢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及相應的管理工作。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有效地開展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3〕3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武漢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及相應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三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商務、財政、國稅、地稅局,發展改革委和東湖開發區管委會成立武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其主要職責為: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負責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在認定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專家及相關人員予以相應處理。
認定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材料進行評審;負責提供經專家評審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材料,組織召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會;承辦認定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商務、財政、國稅、地稅局,發展改革委和東湖開發區管委會成立武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其主要職責為: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負責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在認定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專家及相關人員予以相應處理。
認定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材料進行評審;負責提供經專家評審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材料,組織召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會;承辦認定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評審專家組成應不少于5人。專家組成員將從我市相關行業和領域組成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其中包括技術領域或行業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評審專家應具有相關專業背景與實踐經驗,熟悉認定工作相關要求,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不得披露申報企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商業秘密和評審結果。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附件1)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武漢市境內;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企業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范圍(試行)》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附件1)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武漢市境內;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企業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范圍(試行)》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企業,申請認定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附件2);
(二)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綜述(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研發活動情況、企業提供服務和經營管理情況、企業發展前景和規劃以及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競爭優勢評價等);
(三)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四)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注明服務項目名稱、收入來源[離岸/在岸]、合同簽訂時間、合同標的金額、實際收入金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應按銀行結匯日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付相關合同和結匯單的復印件;屬于直接轉包業務的,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六)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研發能力證明材料; 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獲本市或國家、省科技計劃立項證明、獲本市或國家、省科技獎勵證明等,以及用戶使用報告等來自于客戶或其他市場主體的評價或證明材料;
(七)企業職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七份(同時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電子版光盤一份),用A4紙打印或復印,左側膠裝成冊,在材料右側騎縫處加蓋企業公章,東湖開發區內企業將材料送至東湖開發區管委會科技創新局,其余地域企業將材料送至武漢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及國際科技合作處。
以上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須加蓋企業公章。
(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附件2);
(二)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綜述(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研發活動情況、企業提供服務和經營管理情況、企業發展前景和規劃以及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競爭優勢評價等);
(三)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四)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注明服務項目名稱、收入來源[離岸/在岸]、合同簽訂時間、合同標的金額、實際收入金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應按銀行結匯日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付相關合同和結匯單的復印件;屬于直接轉包業務的,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六)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研發能力證明材料; 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獲本市或國家、省科技計劃立項證明、獲本市或國家、省科技獎勵證明等,以及用戶使用報告等來自于客戶或其他市場主體的評價或證明材料;
(七)企業職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七份(同時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電子版光盤一份),用A4紙打印或復印,左側膠裝成冊,在材料右側騎縫處加蓋企業公章,東湖開發區內企業將材料送至東湖開發區管委會科技創新局,其余地域企業將材料送至武漢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及國際科技合作處。
以上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須加蓋企業公章。
第七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企業需在每年4月10日前提交申請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認定辦公室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5月10日前結束。
第八條 認定辦公室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認定小組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擬確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名單。經擬確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市科技局網站(網址:www.whst.gov.cn)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小組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公示無異議的,由認定小組發文認定并在市科技局網站上公布認定結果。認定企業名單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及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和省發改委備案。
第九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政策優惠事宜。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按照認定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按照認定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十條 享受企業所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等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認定辦公室和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復核表》(附件3),由主管稅務機關交送認定辦公室。復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認定小組每年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進行跟蹤管理,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原由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改委和東湖開發區管委會聯合頒發的《武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武科〔2010〕107號)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認定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