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廳關于貫徹落實《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
省科技廳關于貫徹落實《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
為切實貫徹《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下文簡稱為辦法),全面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法中所指企業為湖北省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運營一年以上,且符合各項政策具體要求的企業。
二、同一企業的不同事項可根據不同條款分別申請、同時享受辦法中的各項政策支持。
三、同一企業的同一事項不能重復享受辦法中的政策支持,僅能享受一次政策支持。
四、辦法中“支持企業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的具體實施按照年度重大項目的申報通知和程序執行,不再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五、每年省科技廳統一發布年度申報通知,受理審核、廳長辦公會審定后面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省科技廳行文報省政府。
六、省科技廳根據省政府批復,下達計劃文件,配合省財政廳下達資金文件,并督促及時撥付資金。
七、辦法中各條款的具體實施細則詳見附件。
附件:
1.支持中小企業積極開展自主創新實施細則
2.支持企業加強技術標準研制創新實施細則
3.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專業化技術服務平臺實施細則
4.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組建天使投資基金實施細則
5.支持企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細則
6.支持企業建設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實施細則
7.支持企業整合全球先進技術創新資源實施細則
8.支持企業與省內高校開展研發合作實施細則
9.支持民口企業與軍工單位開展研發合作實施細則
10.支持重大裝備研發企業與應用企業的創新合作實施細則
附件1:
支持中小企業積極開展自主創新實施細則
一、政策依據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第一條:
支持中小企業積極開展自主創新,加大研發投入。對省內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業等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其研發投入在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再按如下標準予以補貼:
(1)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超過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實際支出的20%予以補貼,每個企業當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2)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2億元(含)的,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超過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實際支出的10%予以補貼,每個企業當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申報對象
在湖北省境內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業等高新技術領域的中小企業。
三、申報條件
1.按規定完成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2.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以下的,對其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超過5%以上的部分給予20%的補貼,每個企業當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3.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2億元(含)的企業,對其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超過4%以上的部分給予10%的補貼,每個企業當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四、受理部門
省科技廳協調辦
五、申報流程
1.企業申報。請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完成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手續后,填寫《湖北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后補助申請表》,并向所在縣(市、區)科技部門提出補助申請。
2.審核推薦。縣(市、區)科技部門對企業填報內容審核后,報市(州)科技局匯總。各市(州)科技局行文推薦報省科技廳。
六、申報材料
1.湖北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后補助申請表;
2.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附件2:
支持企業加強技術標準研制創新實施細則
一、政策依據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第二條:
支持企業加強技術標準研制創新。對省內企業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主導制定出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每項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
二、申報對象
主導制訂(排名第一的標準起草單位)并完成國際技術標準、國家技術標準的省內企業。
三、申報條件
省內企業主導制訂(排名第一的標準起草單位)的國際、國家技術標準已獲得國際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以及國標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或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
四、受理部門
省科技廳高新處
五、審核流程
省科技廳會同省質監局通過國家標準網對國家標準進行審核,通過申報資料對國際標準進行審核。
六、申報材料
1.湖北省企業研制國際、國家技術標準獎勵申請表;
2.國際組織或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正式標準文件及復印件;
3.國際標準需提交標準主導制訂的證明材料(如工信部備案復印件)。
附件3:
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專業化技術服務平臺實施細則
一、政策依據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第三條:
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專業化技術服務平臺。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專業化技術服務平臺新購置通用、基礎性儀器設備的費用,按照不超過30%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申報對象
經省科技廳認定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校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以上眾創空間(包括國家級專業化眾創空間)。
三、申報條件
1.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在園區內單獨建設或聯合建設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平臺購置通用、基礎性儀器設備為在孵企業提供分析實驗、開發設計、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
2.孵化器專業化技術服務平臺應建立完善的儀器設備使用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服務人員。
四、受理部門
省科技廳高新處
五、申報與審核流程
企業申報,經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報送至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采取材料審核及實地抽查的方式進行審核。
六、申報材料
1.孵化器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后補助申報表;
2.上一年度新購置的通用、基礎性的儀器設備清單明細(包括名稱、價格、數量、購置時間)、購買發票及相關憑證的復印件;
3.平臺服務在孵企業的清單明細(包括企業名稱、使用次數、項目類型)等證明材料。
附件4:
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組建天使投資基金實施細則
一、政策依據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第四條:
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組建天使投資基金。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發起設立天使投資基金,并約定將60%以上資金投向孵化器內科技創業企業的,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額30%的比例給予配套投資。發起設立的天使投資基金規模可降低至3000萬元,投資期限可延長至7年。
二、申報對象
經省科技廳認定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校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以上眾創空間(包括國家級)。
三、申報條件
1.由單個孵化器發起設立天使投資基金的,該孵化器兩年平均在孵企業數不低于80家;由多家孵化器聯合發起設立天使投資基金的,各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兩年平均不低于100家。
2.天使投資基金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含申請引導基金金額),其中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資金規模的30%,且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3.天使投資基金承諾將60%以上的可投資金以股權投資形式投資于省內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成立期限不超過5年,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4.天使投資基金還需符合《湖北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受理部門
省創投引導基金管理中心
五、出資方式
申報基金經盡職調查、專家評審并報省創投引導基金理事會批準同意后,引導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額(含申請引導基金金額)的30%的比例給予配套投資,在其他社會股東資金出資到位后按協議出資。
六、申報材料
1.科技企業孵化器組建天使投資基金申請書及相關附件;
2.湖北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合作方案。
附件5:
支持企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細則
一、政策依據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第五條:
支持企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對企業獨立或牽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的,按年度到位資金額的1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申報對象
湖北省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運營一年以上的企業。
三、申報條件
1.企業獨立或牽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2.上一年度有國家項目經費到賬。
四、受理部門
省科技廳高新處
五、申報流程
1.發布通知。省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格式、時間要求等。
2.企業申請。企業填寫《企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獎勵經費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后,將相關附件證明材料一并提交市(州)科技主管部門。
3.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市(州)科技主管部門認真審核企業申報材料,填寫推薦意見,由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科技主管部門公章后提交省科技廳。
六、申報材料
1.企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獎勵經費申請表;
2.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或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及原件電子掃描文檔;
3.資金到賬憑證、發票等復印件及原件電子掃描文檔。
附件6:
支持企業建設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實施細則
一、政策依據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第一條:
支持企業建設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對企業牽頭組建國家實驗室、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一次性補助建設經費1000萬元;牽頭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一次性補助建設經費500萬元。
二、申報對象
在我省注冊,并作為第一承擔單位,牽頭組建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的企業。
省科技廳補助的國家科技創新平臺包括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三、受理部門
省科技廳高新處。(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補貼工作由省經信委負責;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補助工作由省發改委負責。)
四、申報流程
1.省科技廳每年發布補助通知,對上一年度批準組建的國家創新平臺進行補助。
2.企業根據通知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將申報材料報送至省科技廳。
五、補助方式
國家新設立的創新平臺,由科技廳報省政府同意后,納入補助范圍。國家平臺優化整合,調整平臺名稱的,不在補貼范圍。
六、申報材料
1.補助經費申請表;
2.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批準組建文件;
3.平臺建設方案及補助經費使用預算。
附件7:
支持企業整合全球先進技術創新資源實施細則
一、政策依據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第七條:
支持企業整合全球先進技術創新資源。對企業在境外并購與自身主營業務發展相關的國外研發機構、取得絕對控股地位并獲得有效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的,按照收購合同標的實際支付金額的1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申報對象
在境外并購與自身主營業務發展相關的國外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發機構”)、取得絕對控股地位并獲得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企業。
三、申報條件
1.并購合同簽訂時,研發機構成立時間不少于1年,與申報企業無產權關聯關系,且具有固定的場所、人員團隊、儀器設備和明確的研發領域、研發項目、研發經費投入。
2.獲得研發機構絕對控股地位即視為完成并購。
3.研發機構在完成并購后正常運營1年以上。
四、受理部門
省科技廳高新處
五、申報流程
1.申報。根據省科技廳通知要求,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填寫《湖北省企業國外境外研發機構后補助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至所在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局。申報單位需提供被并購的國外研發機構的相關證明材料及完成并購的證明材料。
2.推薦。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合格后,正式向省科技廳推薦。
六、申報材料
1.《湖北省企業并購國外研發機構后補助申請表》。
2.盡職調查報告中研發機構的研發相關內容摘要,包括研發人員、主要研發活動、重大發明專利、核心技術(產品)等內容。
3.研發機構股權變更證明。
4.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5.并購合同副本(中、外文)。
6.資金匯出證明。
7.項目申報時研發機構上年度財務報表。
附件8:
支持企業與省內高校開展研發合作實施細則
一、政策依據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第九條:
支持企業與省內高校開展研發合作。對省內企業委托給在鄂高校的技術開發項目并進行合同備案登記的,按照企業實際支付給高校研發費用的10%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申報對象
在湖北省內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滿1年以上的企業(技術開發合同甲方)。
三、申報條件
1.技術開發合同乙方需為湖北省內具有正式辦學資格且具備一定科研能力的高校;
2.企業與高校簽訂規范技術開發合同并已在湖北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中認定登記;
3.企業上一年度已按上述合同支付給高校研發經費,且合同執行進展良好;
4.企業與高校不得存在關聯關系。
四、受理部門
省科技廳高新處
五、審核流程
省內18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處審核項目申報材料真實性、有效性后由市州科技主管部門行文推薦;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市州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報送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和復核。
六、申報材料
1.企業產學研合作后補助項目申報書;
2.企業和高校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及技術性收入核定證明單、企業支付高校到款憑證、高校開具的收款發票、校企雙方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附件9:
支持民口企業與軍工單位開展研發合作實施細則
一、政策依據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第十條:
支持民口企業與軍工單位開展研發合作。對省內承擔軍工科研項目的民口企業,按照合同實際到賬金額的10%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申報對象
省內承擔軍工科研項目的民口企業。
民口企業是指承擔軍品科研生產任務,且持有效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證書或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省內企業(不包含軍工集團公司直屬企事業單位和軍隊所屬企業)。
三、申報條件
民口企業與軍工單位簽訂軍工科研合同,且技術合同金額發生支付。
四、受理部門
省科技廳高新處
五、審核單位
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國防科工辦審核或評審。
六、申報材料
1.湖北省民口企業承擔軍工科研項目補貼申請表;
2.軍工科研合同及項目收款憑證或發票復印件。
附件10:
支持重大裝備研發企業與應用企業的創新合作實施細則
一、政策依據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支持重大裝備研發企業與應用企業的創新與合作。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對企業首次使用省內企業研發的國內首臺套或替代國外進口的重大裝備的,按企業實際購入或建設裝備投入資金的2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申報對象
首次使用省內企業研發的國內首臺套或替代國外進口的重大裝備的省內企業。
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經過創新,其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識產權但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首臺(套)或首批次的裝備、系統和核心部件。其中首臺(套)裝備是指在用戶首次使用的前三臺(套)裝備產品;首批次裝備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合同、同批生產的裝備產品。
三、申報條件
企業購買省內企業研發的國內首臺套中的第一套或替代國外進口的重大裝備并已支付資金。
四、受理部門
省科技廳高新處
五、審核單位
由省科技廳會同省經信委組織審核,其中符合國家工信部發布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最新版本)的裝備直接審核認定,未入選《目錄》首臺套裝備和替代進口的重大裝備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認定。
六、申報材料
1.湖北省企業使用首臺套或替代進口重大裝備資助申請表;
2.裝備購買的合同、資金證明、調試驗收報告;
3.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管理部門認可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和本領域國家一級資質機構出具的產品查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