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創新產品(服務)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面創新改革 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武發〔2015〕7號),進一步提升我市產業創新能力,充分利用政府采購政策,加快創新產品(服務)的應用推廣,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產品(服務)的認定,須經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認定。經認定的創新產品(服務),納入《武漢市創新產品(服務)目錄》。
第三條 經認定的創新產品(服務),可享受政府采購和推廣應用等政策,鼓勵采用首購、訂購等非招標采購方式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城市合伙人研發的創新產品(服務)優先享受政府采購和推廣應用等政策。
第四條 申請創新產品(服務)認定遵循自愿申請原則。凡在武漢市地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產品(服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技術政策。
(二)屬于研發生產的試制品或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服務屬于自主研發且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技術服務)。
(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權屬明晰。
(四)創新程度高。
(五)質量可靠。
(六)具有較大市場潛力或可替代進口。
第六條 申請創新產品(服務)認定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漢市創新產品(服務)認定申請表》(含國內外概況、研制情況、核心技術、創新點、產品(服務)用途、質量性能、知識產權狀況)
(二)相關證明材料
1、產品(服務)知識產權狀況;
2、市級以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性能檢測報告;
3、如屬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各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本區創新產品(服務)認定的申請,經審查并出具推薦意見后,集中報送市科技局。
第八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組織相關技術專家、產業專家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列入《武漢市創新產品(服務)目錄》。
第九條 《武漢市創新產品(服務)目錄》由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聯合發布,創新產品(服務)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創新產品(服務)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停止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