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著作權登記資助申報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作品的創作、開發與應用,提高著作權人的版權自我保護意識,進一步加大作品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保護力度,促進版權產業及其相關產業發展,特對我市作品著作權登記予以資助,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作品包括:
一、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
二、動漫產品領域內的作品;
三、網絡游戲領域內的作品;
四、《著作權法》所稱作品中,其他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文學、藝術等各類作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取得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擁有武漢市戶籍的公民或者在武漢市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申請人在完成作品著作權登記后(其中攝影作品同時還必須是獲獎的攝影作品,或者是合法出版的攝影作品,或者是實現涉外版權貿易的攝影作品),可根據本辦法申請資助。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按年度進行受理,每年只受理上一年獲得授權的著作權登記的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致使申請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應當在障礙消除之日起30日內提出,并提交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的證明。
第五條 資助費用參照國家版權局規定的登記收費標準,按照著作權人實際繳納的登記費用一定比例的數額發放,每件作品可獲得不高于600元的資助費用。
同一作品只能申請一次資助。
作品著作權變更登記和補充登記不在資助范圍之內。
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亦不在資助范圍之內。
第六條 申請人可直接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也可委托代理人或版權社會服務機構辦理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事宜。
第七條 本市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的受理、審核及發放機構是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
本市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經費由武漢市財政局每年預算定額安排,由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八條 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武漢市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申請審批表》;
二、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
三、作品登記機構出具的合法收費票據;
四、公民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本市有效居住證;
五、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須提供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相關批文等資質證明,委派經辦人的身份證以及授權委托書;
六、委托代理人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委托版權社會服務機構辦理資助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資助,須提供版權社會服務機構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以及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 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收到申請人、代理人或代理機構的申請資助材料后,應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備,原件及復印件是否一致。對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30日內完成審核手續,并將結果在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網站(http://www.whswxgj.gov.cn/)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 申請人在公告發布3個月內到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辦理領取資助經費手續。領取資助經費時,公民須提交本人身份證或本市有效居住證復印件并由本人簽名簽收;法人或其他組織須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相關批文等資質證明復印件,委派經辦人的身份證以及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合法的收據,并由經辦人簽名簽收,金額較大的應注明開戶銀行、賬號等;委托代理人領取時,代理人應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并由代理人簽名簽收;委托版權社會服務機構領取,版權社會服務機構應提供版權社會服務機構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以及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并由經辦人簽名簽收。
申請人在公告發布后3個月內,未到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辦理領取資助經費手續的,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有權不再向申請人發放資助經費。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致使申請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領取資助經費的,申請人應當在障礙消除之日起30日內辦理領取資助經費手續,并提交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的證明。
第十一條 作品著作權資助范圍由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認定,對不屬于資助范圍的作品,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有權不予發放資助經費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認定申請作品不屬于資助范圍的作品時,申請人提出異議的,可在收到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書面告知之日起15日內向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申請復核;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應指派其他工作人員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原審核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申請人對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的認定結果或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著作權登記資助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憑證和證明文書,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情節,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有權收回資助經費,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并通知作品著作權登記部門。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版權登記資助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2013年以來辦理著作權登記的作品進行資助。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后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