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實施創新驅動戰略 加快建設國家創新中心的意見》(武發〔2012〕7號)、《武漢市自主創新能力提升計劃》(武政〔2013〕53號),加強和規范我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原則上是指依托于武漢市轄區內的行業龍頭骨干企業組建的具有工程技術開發能力的技術創新平臺。其主要任務是為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的合作提供研究開發平臺,對具有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工程化研究,通過成果輻射和擴散,提升行業、領域的技術創新能力。
第三條 凡申請認定的工程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必須是在武漢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在我市優先發展的技術領域內具有雄厚的科研與開發實力,在國內或行業內有一定影響,擁有3項以上可轉化的具有國內領先的技術成果,或具有已獲授權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3項以上,近三年承擔過市級和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三)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和設計人員研究開發隊伍。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不少于30人,固定人員比例不低于70%,中高級職稱人員所占比例不低于30%。
(四)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企業300萬元以上)。有完善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和服務任務的能力。
(五)具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能為工程中心的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技術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已建立市級以上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且機構健全,制度完善。企業必須是市內同行業、領域的龍頭骨干企業,與高校、院所有緊密合作,最近一年銷售收入不低于1億元,研究開發經費不低于銷售收入的5%,新產品銷售收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20%。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認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評審、定期發布”的方式開展工程中心的認定工作。
(二)申報單位在市科技局網站下載并填寫《武漢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申報書》后,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材料上傳至市科技局網站。
(三)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提供紙質申報材料,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論證。
(四)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論證結論,對擬認定的工程中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批復。經認定的工程中心授予“武漢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并掛牌和頒發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符合省、國家工程技術中心條件的市級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優先向省科技廳和國家科技部推薦申報。
第五條 市科技局對工程中心進行年度檢查和績效考核。
(一)年度檢查于每年年末進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工程中心應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對認定的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考核合格的重新頒發證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工程中心的資格。
第六條 對新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補助經費應嚴格按照《武漢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停止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武漢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實施創新驅動戰略 加快建設國家創新中心的意見》(武發〔2012〕7號)、《武漢市自主創新能力提升計劃》(武政〔2013〕53號),進一步加強我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制定本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是指企業內部設立的相對獨立的市級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主要技術依托,是我市科技創新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開展科技攻關和產業化研究與開發,形成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三條 凡申請認定的研發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科學技術及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年銷售收入在 3000 萬元以上;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二)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擁有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
(三)具有獨立的研發機構,管理體系完善,擁有維持中心正常運轉的資金保障;研發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15人(軟件類企業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于研發機構職工總數的50%,與高校院所有緊密合作。
(四)具備科研開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驗條件及基礎設施。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上(軟件類企業200萬元以上)。
第四條 研發中心的認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評審、定期發布”的方式開展研發中心的認定工作。
(二)申報單位在市科技局網站下載并填寫《武漢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申報書》后,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材料上傳至市科技局網站。
(三)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提供紙質申報材料,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論證。
(四)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論證結論,對擬認定的研發中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批復。經認定的研發中心授予“依托單位名稱+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稱號并掛牌和頒發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符合省、國家企業研發中心條件的市級研發中心,由市科技局優先向省科技廳和國家科技部推薦申報。
第五條 市科技局對研發中心進行年度檢查和績效考核。
(一)年度檢查在每年年末進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研發中心應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對認定的研發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考核合格的重新頒發證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研發中心的資格。
第六條 對新認定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補助經費應嚴格按照《武漢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市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管理(暫行)辦法》停止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國家創新中心,著力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根據科技部《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國科發政〔2009〕648號)和《關于推動武漢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武科計〔2011〕9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創新聯盟”)是指以龍頭企業、高校或科研院所牽頭,聯合行業企業、高校、院所等科研機構,以創新聯盟企業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契約形式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
鼓勵行業龍頭骨干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盟。
第三條 創新聯盟是我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聯盟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行業龍頭骨干企業、大學、院所等科研機構圍繞產業鏈上技術創新的關鍵問題,開展技術合作和攻關,突破產業發展的核心關鍵技術。
(二)聯合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加強人才的交流互動,吸引高層次領軍人才進入創新聯盟開展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支撐城市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提升。
(三)建立公共技術創新平臺,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實行知識產權共享。
第四條 凡申請認定創新聯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創新聯盟牽頭單位須為在武漢地區行業內產值規模、技術研發實力領先的企業或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研發團隊和前沿技術的高校、科研院所。聯盟成員由行業龍頭企業、骨干企業、規模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10家以上組成。
(二)創新聯盟應符合武漢市高新技術產業鏈技術創新規劃;取得2項以上重大自主創新產品開發和產業化項目培育;形成了不少于1項市級及以上行業標準;擁有1個以上技術創新平臺和技術創新團隊;聯盟核心企業年均研發投入占年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到4%以上;聯盟產值規模超過8億元。
(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盟協議,協議中有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主要任務和重大技術攻關項目,落實成員單位之間的任務分工。聯盟協議應當由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
(四)聯盟設立了理事會、專家委員會、秘書處等決策、咨詢和執行組織機構,并具有相應地運行和管理機制,為秘書處設立了固定辦公場所并提供工作經費。建立了聯盟經費管理辦法和利益保障機制,明確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
(五)聯盟應確實能帶動產業鏈的發展,對研發項目產生的成果和知識產權應事先通過協議明確權利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的辦法。
(六)聯盟應及時吸收新成員,積極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建立成果擴散機制,對承擔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聯盟外單位擴散的義務。
第五條 創新聯盟的認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評審、定期發布”的方式開展創新聯盟的認定工作。
(二)申報單位在市科技局網站下載并填寫《武漢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認定申報書》后,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材料上傳至市科技局網站。
(三)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提供紙質申報材料,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論證。
(四)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論證結論,對擬認定的創新聯盟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批復。經認定的創新聯盟授予,授予創新聯盟成員“武漢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單位”牌、證。
符合省、國家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條件的市級創新聯盟,由市科技局優先向省科技廳和國家科技部推薦申報。對創新聯盟企業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支持。
第六條 市科技局對創新聯盟進行年度檢查和績效考核。
(一)年度檢查在每年年末進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創新聯盟應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對認定的創新聯盟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進行一次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考核合格的重新頒發證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創新聯盟的資格。
第七條 對新認定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補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主要用于圍繞產業鏈、技術鏈開展技術攻關、系統集成,制定行業標準、參加行業會議和創新聯盟的年會等。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武漢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其在醫療新技術的臨床研究、應用與推廣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建設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旨在積極探索我市醫學科技創新機制,集成優勢資源,打造一批臨床醫學和轉化醫學研究的高地,加快醫療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臨床應用,全面提升我市臨床醫學水平,使醫學研究成果能夠更多地惠及百姓,為建設國家醫療服務中心提供科技支撐。
第三條 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主要依托具有雄厚科技實力和良好設施條件的武漢市內大型醫院建設。其主要任務是:
(一)緊密結合本領域重點疾病防治的發展現狀和趨勢,研究提出本領域我市重點研究任務和實施方案。
(二)搭建專業化的臨床研究公共服務平臺,培育臨床研究的領軍人才、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干,探索并優化臨床研究的組織和管理機制。
(三)搭建協同研究網絡,重點組織開展大規模、多中心、高質量的臨床診療規范研究。
(四)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的評價研究和基礎與臨床緊密結合的轉化醫學研究等。
(五)擬訂診療技術規范,開展基層衛生人員的技術培訓,優化服務模式,建立有效的技術推廣機制,指導和提升基層衛生人員診療服務能力。
第四條 凡申請認定的研究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須為地處武漢市的三級甲等醫院,鼓勵多家單位集成優勢,產學研聯合,建設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中心與依托單位的隸屬關系不變,依托單位從組織措施及人、財、物等方面需為中心建設提供有力保障:提供的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近5年新增的科研儀器、設備及軟件等資產原值總額500萬元以上。如申請認定的中心所屬領域為國家級臨床重點專科,其依托單位可不受三級甲等醫院限制。
(二)中心的臨床醫學和轉化研究能力突出。申請認定的中心所屬領域至少為省級(含省級)以上臨床重點專科,在某一學科或領域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承擔并出色完成了一批市級以上的重點醫學臨床研究任務,近3年牽頭主持過不少于5項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計劃臨床研究項目/課題;在學術影響和醫療技術方面位居國內前列,近5年累計發表SCI論文數量不低于10篇。
(三)中心擁有較高水平的醫學臨床研究、試驗和診療等方面人才隊伍,擁有學術水平高、臨床經驗豐富、在國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學科帶頭人,正高職稱醫師人數不低于5人,研究人員總數不少于30人。中心應積極開展基層衛生人員的技術培訓,每年不少于1次,廣泛開展學術交流和合作研究,帶動武漢地區相關學科的發展。
(四)中心具備較好的臨床醫學研究的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研究試驗設備和分析檢測儀器,中心所屬專科的病床數不低于80張,每年投入科研的資金不低于30萬元。
(五)中心擁有創新意識強、高效能干、管理科學的領導班子。組織機構及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環的發展機制,設立由國內外同行知名專家組成的學術委員會,對中心的發展方向、規劃等提供咨詢指導。
第五條 研究中心的認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評審、定期發布”的方式開展認定工作。
(二)申報單位在市科技局網站下載并填寫《武漢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認定申報書》后,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材料上傳至市科技局網站。
(三)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提供紙質申報材料,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論證。
(四)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論證結論對擬認定的中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批復。經認定的中心授予“武漢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稱號并掛牌和頒發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符合省、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條件的市級中心,由市科技局優先向省科技廳和國家科技部推薦申報。
第六條 市科技局對中心進行年度檢查和績效考核。
(一)年度檢查于每年年末進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中心應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對認定的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考核合格的重新頒發證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中心的資格。
第七條 對新認定的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市科技局投入中心的補助經費,應嚴格按照《武漢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武漢地區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配合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的實施,根據《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7〕609號)、《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7〕565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技術轉移是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上述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但單純提供信息、法律、咨詢、金融等服務的除外。技術轉移機構是獨立法人機構、法人的內設機構。
武漢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承擔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認定、監督、考核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 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以下簡稱“示范機構”)的主要功能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其主要任務是:
(一)在對技術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的基礎上,提供技術供需交易服務平臺、網絡等;
(二)技術轉讓、技術產品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和產權交易等服務;
(三)技術集成、二次開發、產品和項目的本土化;
(四)提供中試、測試分析、技術標準服務;產業化與工程化設計服務等;
(五)技術或產品市場分析和技術轉移相關的法律、法規咨詢服務;技術、項目評估與論證;
(六)技術與人才培訓;技術和產品的市場推廣服務;
(七)其它有關促進技術轉移的活動。
第四條 凡申請認定的示范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明確,具有獨特的商業模式、特色經營項目和核心競爭力。
(二)有兩年以上從事技術轉移業務的經歷。
(三)上年度成交技術轉移項目數不少于3項;上年度營業性收入不低于50萬元或上年度促成技術合同成交額不少于1000萬元。
(四)有相對獨立和滿足要求的工作場所及軟硬件條件;有穩定的客戶群及長期合作伙伴,服務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
(五)機構主要領導者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規定的專職人員,綜合性技術轉移機構專職人員在10人以上,專業性技術轉移機構5人以上;人員結構及部門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80%以上;科技人員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60%。
(六)有明確的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章程、健全的人員管理制度、財務制度。
(七)連續兩年無投訴或無經過核實的不良行為。
第五條 示范機構的認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評審、定期發布”的方式開展示范機構的認定工作。
(二)申報單位在市科技局網站下載并填寫《武漢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認定申報書》后,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材料上傳至市科技局網站。
(三)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提供紙質申報材料,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論證。
(四)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論證結論,對擬認定的示范機構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批復。經認定的示范機構授予“武漢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稱號并掛牌和頒發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符合省、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條件的市級示范機構,由市科技局優先向省科技廳和國家科技部推薦申報。
第六條 市科技局對示范機構進行年度檢查和績效考核。
(一)年度檢查在每年年末進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示范機構應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對認定的示范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考核合格的重新頒發證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機構的資格。
第七條 對新認定的示范機構,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補助經費應嚴格按照《武漢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
第八條 各區和行業科技行政部門要將技術轉移機構的管理工作納入各區及本行業的科技發展計劃,為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支持。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
2013年9月17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