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市臨空經濟區管委會、白蓮河示范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實施辦法》經市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6月7日
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監管機制,加快政府投資項目進展,提高政府投資績效,分層分級把控政府投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建〔2009〕64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市級預算管理體制改革要求,特制定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以下簡稱“政府投資評審”)實施辦法。
第二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范圍。市政府和市區各園區管委會及其所轄產業園區的各類政府投資項目均應納入評審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設、維修及信息化建設項目:
(一)上級和本級預算內基本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上級和本級財政預算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債券、貸款、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
(五)接受、使用社會捐贈資金建設并由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項目;
(六)部門預算安排的專項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需要評審的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原則。
(一)與提高政府投資績效的要求相適應,遵循不唯增、不唯減、只唯實和公開、公平、節約的原則;
(二)與深化市級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相適應,遵循屬地管理、權責對等的原則;
(三)與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相適應,遵循簡政放權、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責任落實。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按照預算管理關系落實評審責任。
(一)市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由市投資評審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評審;
(二)黃岡高新區、黃岡市臨空經濟區、黃岡產業園、光谷黃岡科技產業園、黃州火車站經濟開發區、龍感湖管理區、白蓮河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示范區范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其管委會負責組織評審;
(三)市、區共同投資的項目,由投資占比大的一方負責組織評審,投資占比相同的項目,由市投資評審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評審。
第五條 政府投資評審方式的選擇。市投資評審管理辦公室負責評審的項目原則上實行直接評審,對投資較大且不具備評審技術力量的信息化建設和特殊資產評估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可實行委托評審;市區各園區管委會負責的評審項目,既可通過設立投資評審機構組織直接評審,也可通過引入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由市區各園區管委會審核確認。所有委托評審均應遵循有關政策規定,實行利害關系回避,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簽訂委托合同或協議,并按“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評審責任制。
第六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前期準備。
(一)履行項目決策程序。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經市政府或市區各園區管委會決策同意和發改部門審批,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二)明確項目資金來源。未經審批和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未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申請或組織投資評審。
(三)優化項目設計方案。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決策審批的投資計劃,選擇備案的勘察設計機構對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測、勘察和設計,并會同圖審等機構會審后對設計圖紙進行調整優化。設計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申請投資評審。
(四)完整編制項目預算。設計方案優化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編制應涵蓋項目立項可研、勘測設計、征地拆遷等各項前期費用和中介費用,保證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五)提交評審所需資料。項目建設單位申請項目投資評審,應會同相關單位提供項目地質勘察報告、優化設計后的施工圖、預(概)算及工程量計算式、會議紀要、審批決策要件、投資計劃、資金來源等相關紙質版和電子檔資料,并就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簽署承諾書,承諾書必須由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應是法人單位,如屬指揮部(領導小組)性質的議事協調機構須由擔任協調機構辦公室主任職責的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七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基本內容。承擔評審任務的機構實施評審,必須做好實地踏勘和量價對賬工作,嚴格依據項目投資的有關標準、定額、規定和建設市場實際情況等對項目的具體內容進行逐項核查,合理確定項目投資額度。要記錄工作日志,保存完整的評審資料。評審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程序(立項論證、計劃審批、設計優化、資金來源)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預算的合理性、合規性、必要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暫不納入評審范圍的事項。為強化項目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促進項目早落地、早開工,項目可研論證、勘測設計、規劃編制、拆遷補償(包括: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墳墓遷移等)、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前期費用不納入評審范圍,由項目出資部門(投資主體)或項目建設主管單位依據市場化原則,通過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程序進行充分競爭,合理確定相關費用,并經集體研究確定。
第九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時效控制。評審機構應遵循《湖北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和《湖北省財政評審質量控制辦法》,加強評審的程序控制和質量控制,實行評審結果三級復核,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和效率。為加快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進度,在一次性告知應準備資料的前提下,自完整提供所需評審資料之日起,重大項目、緊急項目評審時間控制在5-10個工作日,其他項目不超過15個工作日。承擔評審任務的機構要根據項目評審工作量的情況,上足技術力量,確保按期提交評審報告。
第十條 政府投資評審結果審批。市本級部門預算安排的5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和基本建設政府投資額1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預算審核,審核結論經單位黨組(黨委)集體決策后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簽批,投資額以簽批意見為依據。市本級部門預算安排的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和基本建設政府投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按第四條劃分的責任范圍組織評審,其中,市投資評審管理辦公室評審的項目出具評審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批;市區各園區管委會組織評審的項目由各園區管委會決策確認。工程投資額以審批意見作為依據。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評審的結果應用。要重視評審意見溝通,強化評審結果應用,實現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有機銜接。經批準的政府投資評審報告可作為預算控制、工程招標、資金撥付、價款結算和辦理財務決算的參考依據,項目建設單位招標的最高限價不得突破經審批同意的評審結論。嚴格實行“先評審、后招標(采購)”“先評審、后下達預算”和“先評審、后預撥資金”的程序控制,不得“未評審、先開工”或事后申請評審。本辦法出臺后,未批先建、未審先建的項目一律不予追補評審和安排撥付資金。特殊情況下(如應急搶險、巡視巡察整改等)未審先建的項目須提供市政府或所屬園區管委會的決策依據,并準備完整的前期資料申請政府投資評審。
第十二條 投資額變更審批。項目建設過程中,若出現因勘察、設計及其他原因確需增加投資額的,實行事先報告制度。由項目建設主管單位會同出資部門及投資評審機構、工程監理機構、造價監管機構、設計機構、施工單位等現場踏勘會審,達成一致意見后提交市政府或所屬園區管委會決策。決策同意后,方可由造價監管機構編制變更預算,并組織預算評審。
預算變更分兩種情形報批:一是預算在發改部門概算批復范圍內的項目增加預算,經投資評審后報批,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其中,預算增加數額在100萬元(不含)以下的,按屬地管理原則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或園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批準實施;預算增加1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報市政府批準實施或園區管委會集體決策;預算增加1000萬元(含)以上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或園區管委會集體決策。二是預算超出發改部門概算批復范圍的項目增加預算,須依據《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黃政規〔2019〕6號)先履行投資額變更審批程序,確定新增預算的資金來源,再啟動預算評審,評審結果按程序審批。未按相關程序和權限報批的,一律不得確認工程變更和預算增加。
第十三條 嚴格投資額變更管控。項目建設主管單位必須對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真實性、科學性嚴格審核把關,所有研究決定工程變更的相關資料,各責任主體均應妥善保管,存檔備查。除特殊情況外,對未經評審和報批而實施工程變更的,項目出資部門不得支付因工程變更增加的資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項目建設主管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強化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中介機構監管。承擔項目預算和招標控制價編制的造價咨詢機構以及從事項目現場管理的工程監理機構,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若有違法違規行為,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市住建局作為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中介機構的行業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制定監管措施,建立中介機構履責信譽檔案,明確差異化的取費標準,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依法予以懲戒。
第十五條 強化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服務機構的行業監管。承擔資產評估、工程結算和決算審計的中介機構,要謹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依法依規開展業務,并對其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市財政局作為資產評估事務和注冊會計師事務的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執業監管,嚴格誠信考核,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強化政府投資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投資評審實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一)建立中介機構履責考評機制。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編制、投資評審和造價監管的中介機構進行備案管理和動態考評,對受托工作認真負責、監管嚴格的中介機構,適當提高取費標準。對受托工作不認真負責、社會反響較差、出具虛假報告,造成政府投資損失的中介機構實行黑名單制度,取消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評審、預算編制、造價監管或結算、決算審計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立項目前期工作重大失誤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等中介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時應設置約束條款,并加強對地勘、設計、圖審、質檢等專業機構工作質效的檢查,對因工作不細致、不準確造成項目投資額大幅變更或經濟損失的,要扣減或追回已經支付的服務費用,并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依程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立項目建設單位違法違規線索移交機制。對違反《預算法》和《政府投資條例》要求,未經批準變更建設規模和內容、擅自增加投資預算的,未履行投資評審程序而提前進行招投標的,為規避投資評審故意將項目拆分變小的,由相關部門向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提交線索,依法依規依程序對負有責任的項目建設單位領導及直接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強化投資評審業務指導。市投資評審管理辦公室除承擔市政府直接投資的項目評審任務外,要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加強基本建設(包括信息化建設)的預算標準和績效指標體系研究,及時提供建筑市場信息價等評審參考資料和信息,對市區各園區管委會政府投資評審業務進行必要的政策、技術和信息指導。
第十九條 加強對政府投資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充實市投資評審管理辦公室專業力量,加強專家隊伍建設,樹立投資評審權威。市投資評審管理辦公室和市區各園區管委會對投資評審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帶普遍性的問題,要及時提交市政府研究。較為復雜或評審結論爭議較大的項目,項目建設主管單位要組織必須的論證或集中會審。各項目出資部門(投資主體)和項目建設單位要高度重視政府投資評審工作,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厲行節約,切實提高政府投資的綜合績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6日印發的《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