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幫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影響、共渡難關,實現平穩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減輕企業負擔
1.降低生產成本。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免收滯納金。對參與生活物資保供的商貿流通和防疫藥品、醫療設備、物資器材等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的中小微企業,由企業注冊所在地政府按銷售目錄電價中電度電價的30%給予電費補貼,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補貼額的50%給予補助。(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2.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3個月房租免收、6個月房租減半。鼓勵疫情期間各類中小微企業發展載體減免承租企業租金等相關費用,對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基地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經信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3.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微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責任單位:省國資委)
4.降低檢驗檢測費用。疫情期間,對受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停征特種設備檢驗費、污水處理費、環保檢測費、計量器具檢定費。(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
5.清理拖欠企業賬款。持續推進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各級政府、國有企業要依法履約,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審計廳、省衛生健康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強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各級金融機構要建立、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鼓勵金融機構開通綠色通道、壓縮辦貸時限,加大信用貸款、無還本續貸力度。對受疫情影響、授信到期還款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金融機構要通過適當降低利率、減免逾期利息、調整還款期限和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抽貸、壓貸、斷貸。2020年,省內金融機構普惠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和新增額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銀擔業務貸款規模占比不低于30%。(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再擔保集團)
7.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各級金融機構采取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特別是對疫情防控物資重點生產企業,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業新增貸款綜合融資成本較2019年下降不少于1個百分點。(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8.降低擔保費率。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對服務疫情防控的相關企業免收擔保費、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再擔保費減半。對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要積極與合作金融機構協商采取展期、續貸續保等措施。加強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接合作,積極爭取政策支持。省財政及時補充省級再擔保風險補償基金,做好代償補償保障。各市、州、縣政府應建立實施盡職免責機制,通過資本金注入、保費補貼、代償補償等方式,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揮應有作用。(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監局、省再擔保集團,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9.提高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間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且貸款規模增長的,合理確定其監管評級和績效評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或企業,金融機構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相關逾期貸款不作逾期記錄。(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湖北銀保監局、人行武漢分行)
10.給予企業貸款財政貼息支持。積極爭取將我省疫情防控企業納入國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并根據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對納入國家、省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省級財政統籌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已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的,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未能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醫療廢棄物處置等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1000萬元以內),省級財政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30%給予貼息。(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人行武漢分行)
11.拓寬直接融資渠道。中小企業股票質押協議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企業由于還款困難申請展期的,可與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協商,展期3至6個月。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采取信貸支持和債券承銷相結合方式,指導企業用好用足發新還舊政策,多渠道緩解企業經營困境。積極推進擬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創新層企業申請精選層輔導驗收工作,采取非現場等靈活高效方式進行輔導驗收等相關工作。疫情期間,加快資本市場線上服務平臺建設,組織輔導機構等有關各方加大企業掛牌上市線上培訓力度。(責任單位:湖北證監局、湖北銀保監局、人行武漢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三、加大財稅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擴大產能、提檔升級項目,優先納入全省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給予重點傾斜。(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財政廳)
13.減免相關稅費。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準,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依法免征關稅。適用“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可依法提請合理調整定額。(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武漢海關)
14.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報省級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四、加大穩崗支持
15.加強企業用工服務。實施靈活用工政策,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與職工集體協商,采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系。(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總工會)
16.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17.返還失業保險費。企業裁員(減員)率不高于5.5%的,對企業返還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70%。對參保職工50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直接按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予以返還。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當地6個月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返還失業保險費。(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18.增加就業補貼。對春節期間(截止2020年2月13日)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按2000元/人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6個月。中央出臺相關支持的政策,遵照執行。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