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為什么只有十五天有效期?商標駁回復審必知
根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這個十五日內申請。因此,當你申請的商標遇到駁回了,需及時的處理,一但錯過了最佳時間,后面想進行 駁回復審 都來不急了喲!下面小編列舉一個事例簡單和大家分享一下:
如:商標注冊申請人(A公司)是2018年6月6日收到商標局快遞來的紙質駁回通知書,駁回復審從收到駁回通知之日開始 計劃,6月6日至6月21日為復審期,如果最后一天是節假日的順延,同時,商標申請人(A公司)最晚在6月21號必須遞交駁回復審申請書。
在這里,小編需要提醒大家的就是,計算時間以為傳遞簽收當日開始計算,所以要保存好郵封,不要扔了,另外如果商標之前是委托代理機構進行的申請,建議申請人最好是委托專業人事進行答復,因為這個答復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后面商標是否能夠授權。如還有更多問題,大家可以直接咨詢我們鄂標網客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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