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專利代理條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亮點有哪些?
2018年11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0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涉及哪些內容?新條例有何亮點?
了解到,現行《專利代理條例》于1991年施行,有些內容已經過時。新修訂的《條例》對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作出調整:統一考試發證。現行條例規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制度,具體表現在,對社會公眾實行考試,對長期從事專利審查、管理工作的人員實行考核,合格的發給證書。而此次修訂將考核與考試并軌,統一實行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給證書。
新修訂的《條例》還降低參加考試門檻,取消現行條例關于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應當掌握一門外語等要求。與此同時,取消實踐中的執業證,規定專利代理師符合《條例》規定的執業條件即可執業。
此外,《條例》對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準入制度作出調整。以現行“對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為例,新修訂的《條例》修改為“對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審批”,放在工商登記之后。此舉意味著放寬要求。同時,放寬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準入條件,明確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將目前關于專利代理機構的全體合伙人、股東必須具有專利代理資格證書和專利代理從業經驗的要求,改為合伙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審批程序也有所簡化,取消現行條例規定的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同意的內容,規定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直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批,同時取消實踐中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
與此同時,在完善執業規范和服務監管方面,《條例》明確自愿委托代理原則,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專利代理師通過互聯網備案提供方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加強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而且,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采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稿件來源:鄂標網